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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

    信息发布者:展望未来
    2017-06-29 12:01:17   转载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
    南政发〔2012〕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掘湖乡人文资源,促进我县文化旅游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目标
      (一)文化旅游产业具有强劲的发展前景,关联度高、辐射面宽、带动性强,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能有效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拉动增长、促进就业,是我县实现“湘北明珠,生态南县”目标的关键性措施,因此,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必须把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抢抓发展机遇,强力推进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
      (二)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全面打造红色旅游、生态休闲旅游和传统文化品牌,到2015年,全县年接待国内外游客达180万人次以上,年文化旅游综合收入达15亿元。
      二、抢抓机遇,着力打造文化旅游精品项目
      (一)打造特色旅游品牌。努力挖掘全县旅游资源潜力,通过“一心、二带、三区”带动文化旅游产业快速发展,“一心”指以县城为旅游集散中心,建设好德昌公园、赤松亭、桂花园、湖乡特色街等景区(点);“二带”指打造好南茅运河乡韵休闲旅游带和三仙湖平原水库生态休闲带;“三区”指发展好厂窖红色旅游区、光复湖湖乡风情区和天星洲生态景观区。通过3—5年的努力,争取创建2个省级特色旅游强镇、2个4A级景区、2个五星级农业生态休闲区、20个三星级以上特色农家乐。
      (二)壮大文化产业项目。按照国家文化政策的有关规定,积极争取上级文化产业项目支持,新建或改造主要文化设施,为文化企业提供发展平台。要以表演南县地花鼓和湖南花鼓戏为龙头,扶植一批民间职业剧团,做大文化演出产业;积极支持研发具有浓厚文化底蕴的纪念品、艺术品 (如南县地花鼓、厂窖农民画等),形成产业链。
      三、注重宣传,积极拓展文化旅游市场
      (一)加大宣传促销力度。通过举办演唱会、笔会、摄影大赛等活动,积极搭建旅游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宣传推介南县旅游。同时要加强区域合作,将我县旅游景点融入周边的旅游黄金线路,力争使我县成为红色旅游的中转地和湖乡生态旅游的目的地。
      (二)重视文化旅游产品。挖掘并推出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符合市场需求的旅游商品;鼓励建设旅游购物网点,鼓励文化旅游商品企业积极对外拓展市场。
      四、重点扶持,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一)支持文化旅游项目开发。凡在我县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土地除外)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自营业之日起,前二年每年按企业(或个人)缴纳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100%安排资金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或个人)缴纳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安排资金给予扶持。重大文化旅游项目投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扶持比例。
      (二)支持旅游景区提质升级。凡被评为国家AAAA级、AA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首次被评为国家级乡村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区的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支持宾馆酒店和农家乐改造升星。一是凡被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的宾馆酒店,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被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的农家乐,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二是星级宾馆酒店享受一般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其中星级宾馆酒店内的茶餐厅和洗浴项目用水享受经营用水的价格政策。三是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酒店和农家乐,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新建的自纳税年度起),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在五年内按县财政实得部分分别以五星、四星、三星的对应百分比(即50%、40%、30%)安排资金给予扶持。四是宾馆酒店客房价格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在节假日期间不得随意涨价,自觉接受物价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五是星级宾馆酒店使用有线电视,足额开户,收视费实行优惠,其中三星级 以上(含三星级)宾馆酒店有线电视收视费按正常标准的50%收取,其余星级宾馆酒店的有线电视收费按正常标准的80%收取。六是优化星级宾馆酒店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保障宾馆酒店治安安全的前提下,对进入星级宾馆酒店开展治安检查一律执行报批制度;其他相关部门涉及星级宾馆酒店业的各种活动和检查检验,所有收费均按成本价收取。
      五、加强领导,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和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局。
      (二)加强考核督办。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局负责按照本《意见》要求对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工作进行考核奖励,县财政、税务、发改等部门配合。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重点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并通报有关情况,以推动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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