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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县标准化厂房建设和使用优惠暂行办法

    信息发布者:展望未来
    2017-06-29 11:57:35   转载

    南县标准化厂房建设和使用优惠暂行办法

     

    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园开发建设,加快标准化厂房发展步伐,打造中小投资项目承接平台,强力招商引资,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

    第一条  适用范围。凡在县经济开发区内按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要求,建设标准化厂房的社会投资项目(投资额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建设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以上)和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的工业投资项目均适应本暂行办法。

    二、优惠政策

    (一)厂房建设

    第二条  土地政策。凡在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园内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均按照工业用地招拍挂程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招拍挂价款超出4万元/亩的部分,采取先缴后返的办法,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予以奖返。投资商带入园工业项目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以上的,且投产后当年度内税收强度达到50元/平方米/年的,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土地价款等额返还。

    第三条  税费政策。从2015年起,凡在县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其应缴的报建规费县级部分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包干负责,县级以外收费按原有入园工业项目优惠政策执行;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按县政务服务中心、物价部门与中介机构商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办理证照只收取工本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安全文明措施费据实收取。标准化厂房建设工程应缴纳的建安营业税据实征收;标准化厂房建成后三年内,不征收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契税、房屋租赁税,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征收后,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额返还。

    第四条  建设奖励。设立标准化厂房建设专项资金。凡按照要求完成标准化厂房建设的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对投资人进行分期奖励(厂房建成后奖励60%,厂房投入使用一年后奖励40%)。

    第五条  配套建设。凡在县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的项目,由县经济开发区负责公共部分的道路建设和保障正常的用电、用水、通讯,并建设配套服务设施;对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优先提供职工公租房、行政办公区及后勤服务。

    第六条  开辟“绿色通道”。凡按照规划要求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一律优先供地、优先审批,由县经济开发区全程代理服务中心帮助企业从速、从快办理有关手续。

    (二)厂房使用

    第七条  厂房租赁补贴。标准化厂房建成后,由项目投资单位自主招商引进的工业项目,租赁费用按市场价格收取。依法委托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引进的工业项目,租赁费按一层10元/平方米/月、二层9元/平方米/月、三层以上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执行;出租后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补贴,补贴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厂房建成闲置半年以上,三年以内的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年纳税在200万元以上的,对其所缴纳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前3年全额奖扶、后2年减半奖扶给企业作为厂房租金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对其所缴纳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前2年全额奖扶、后1年减半奖扶给企业作为厂房租金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其所缴纳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前1年全额奖扶、后2年减半奖扶给企业作为厂房租金补贴。

    第八条  厂房购买扶持。鼓励投资单位和个人购买标准化厂房,相关税费按规定缴纳。购买县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直接购买实行一次性付款的,按原成本价收取价款;直接购买实行分期付款或先租后买的,按成本价加使用期间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购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价款由买卖双方自由商定。单位和个人购买标准化厂房,对其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县级所得部分前3年全额奖扶、后2年减半奖扶,缴纳的交易税县级所得部分的90%一次性予以奖扶。符合入驻条件的工业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时,如资金不足,可申请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融资。

    三、附则

    第九条  凡大规模投资标准化厂房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县委、县政府研究批准,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制定优惠政策。

    第十条  之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引进社会资本建成的标准化厂房的租赁、购买和使用优惠政策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南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元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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